【富蕴县】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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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13:00 来源:国家财政部

原标题:【富蕴县】税收优惠政策


(一)专项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综合利用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电解金属锰浸出渣和有色金属灰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等冶炼废渣生产产品并销售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综合利用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等废渣生产产品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消费税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 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4、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5、资源税优惠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 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 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税优惠政策


    (2)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6、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5年7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以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7、印花税优惠政策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二)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022年12月31日已到期)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 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增值 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 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 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 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4)加计抵减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6)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  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企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5)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7)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并 实质性运营。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和边境县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4号)


     (8)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五免”优惠政策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符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4号)


    (9)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10)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优惠政策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定,减轻或者解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 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2)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 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5)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6)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 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优惠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③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份、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④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优惠政策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 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在对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 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5%以上(含35%)的,可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未达到35%但超过25%(含25%)的,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21号)


     (2)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3)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 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4)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自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次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


    (5)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各类爆炸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厂房、仓库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号)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7)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8)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房产税税收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上述单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 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适用上条规定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5、契税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 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 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 % ,且改制 (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 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6、印花税优惠政策
       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7、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关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 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 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 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8、其他综合性税费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 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 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9号)


     (3)企业招录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 一 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10号)


    (4)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 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10号)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9号)


     (6)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 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9、非税优惠政策
    (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从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③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可按投资额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 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①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③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  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9〕2号)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①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 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


      ③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新疆2%)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3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10、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1)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3年底前补缴。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0号)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
      以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及行业代码附后)。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及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费期为2022年4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 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 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费期为2022年4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社保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到位,其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 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26号)


      切实做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 属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从2022年9月起,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 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 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真正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助力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切实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52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34号)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优惠政策
      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昌吉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6个统 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继续按照7 .5%执行,时间暂定为一年,执行日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新疆自治区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新医保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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