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工信领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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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13:0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原标题:【富蕴县】工信领域优惠政策

   主要涉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对承办机构开展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助。具体费用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58号)规定执行。

   1、各地(州、市)根据情况合理安排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

   2、各地(州、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办机构。
   3、各地(州、市)自主确定培训内容,但课程设置中必须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政策法规宣贯内容,且课时不少于培训课程设置的15%.

     4、补助金额按培训人数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培训并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创业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对平台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及交通、差旅、培训、办公等服务费用)和提升服务能力支出(包括办公场地的装修、改造、租用,办公设备设施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申报条件和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平台,且注册地在本地,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各地(州、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5号)第三章“申报条件”中列举的各项指标,结合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现状,合理设置指标数值,确定申报标准。


   3、对有效期内的国家和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支持。
   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并将资金拨付至平台运营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创业创新基地专项资金主要对基地服务成本支出(包括减免场地租金,开展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和提升服务能力支出(包括基地进行公用工程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 且注册地在本地,运营1年以上,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的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 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2、各地(州、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1]6号)第二章“申报条件”中列举的各项指标,结合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现状,合理设置指标数值,确定申报标准。


  3、对有效期内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先支持。
   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并将资金拨付至基地运营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

   第八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决赛、半决赛和地州选拔赛。决赛、半决赛由自治区组织,地州选拔赛由各地(州、市)组织。专项资金主要对承办机构开展赛事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助,对决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1、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办机构。
   2、各地(州、市)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

  

   2023年9月30日前地(州、市)完成选拔赛,并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10月31日前,完成新疆区域赛决赛,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奖金拨付至相关获奖单位。

       ——《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五)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地(州、市)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所需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各地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1、自治区认定的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服务机构。

   2、各地(州、市)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2023年6月30日前将资金及时拨付至服务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


  (六)“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创新服务券的方式给予补助。

   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补助工作,并将资金及时拨付至服务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七)市场开拓项目

   自治区组团参加第十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第十二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布展费,对参展企业和服务机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展品运费给予适度补助。


   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中博会的布展验收,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11月30日前完成APEC展会的布展验收,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八)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项目
   委托第三方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评估验收,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九)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并定期形成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报告。2023年11月30日前将资金及时拨付至第三方。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十)202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202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评估。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估验收,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十一)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研究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自治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进行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研究报告验收,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十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各地(州、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资金主要对担保机构2022年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奖补。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送信息,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5、2022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同比下降。2023年6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各担保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十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项目
   视情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三批国家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2年新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奖励。2023年6月30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十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及发展情况研究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培育指导并开展发展情况研究,形成研究报告。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报告验收,并将资金拨付至第三方。

   ——《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业〔2009〕5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工信企业〔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十五)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资金全部采用先用后补助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加大研发力度,鼓励企业提高多渠道融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关于申报2023年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新工信科技〔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十六)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资金全部采用先用后补助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加大研发力度,鼓励企业提高多渠道融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关于申报2023年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新工信科技〔2023〕5号)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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