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业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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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5 12:1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原标题:绿色矿业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被命名为绿色矿山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可优先受让国家、自治区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和矿业权,享受在矿产资源整合区域作为整合主体的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对已灭失的探矿权、采矿权享有优先受让权等。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8〕94号)

二、自治区出让权限内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煤、煤层气、金、铁、锰、钒、钛、铜、铅、锌、镍、稀有金属矿产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招标条件综合企业资金、技术、信誉及延链、强链、补链等能力,依据招标条件择优确定中标人。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法治化配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22〕36号)

三、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增产气量进行差异化奖励,即对增产天然气按每1立方米0.1元给予奖补,增产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产量按每1立方米0.2元给予奖补。年度增产气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方可申报奖补资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激励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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