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石河子市地方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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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4 00:00 来源: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标题:【第八师石河子市地方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八师石河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关系,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八师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一)降低社保成本。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对民营实体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落实兵团政策,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延缓困难企业社保缴纳期限,最多不超过一 年。(责任部门:人社局、财政局,排第一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二)降低能源成本。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实体企业,依据企业经济贡献、技术装备水平、投资强度、节能降耗减排等因素综合考虑,釆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差别化能源价格支持。(责任部门:发改委、经委、环保局、水利局)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三)设立转贷基金。设立由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及社会资本参与的转贷基金,为中小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成本过桥服务,初期规模1亿元。根据转贷基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滚动支持、逐步增加,适度扩大基金规模,更好满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责任部门: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


(四)扩大直接融资。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用好债券、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工具,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由师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或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合力助推民营经济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民营企业市场化债转股,提升民营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责任部门:金融办、国资委、财政局)


(五)落实稳贷续贷。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应稳贷、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对支持力度大,未发生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的金融机构,纳入政府合作推荐清单。(责任部门: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


(六)建立“政银企”工作机制。开展“政银企”对接,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政策。建 立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师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存入贷款合作银行,作为师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保证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财政保证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单户单笔不超过300万元信用贷款;向小升规、限下转限上企业发放单户单笔不超过5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责任部门:经委、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统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高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依据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部门: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经委)


(八)降低用地成本


1.对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高的项目和延伸产业链的重点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实际可支配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对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装备水平高的项目和延伸产业链的重点鼓励类项目,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最高可按照建筑面积15%的比例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


3.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低效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地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的,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4.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5.对重点鼓励类工业项目,允许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责任部门: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


四、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好的民营企业,按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科技局、经委、财政局)


(十)支持创新发展。对新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成的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和师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批准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和师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 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外审达标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师市财政给予支持。(责任部门:科技局、财政局)


五、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十一)优化申批流程。全力打造“一窗受理、一章审批、一站服务、一次评估、一网运行、一门通办”的 “六个一”行政审批运行模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杜绝互为前置,推行并联式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审批环节实行限时办结,新设立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开发建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政务移动服务终端,提高办事效率。(责任部门:信息办、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十二)推进区域性评估。在师市园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区域性评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评估等专项评估实行综合性评估,由师市财政购买服务,评估结果由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改变审批繁、验收慢、收费乱现象,提升新引进项目开工建设效率。(责任部门: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农林牧局、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十三)健全服务机制。建立完善师市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对师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合法利益诉求。(责任部门:党办、师市办、相关部门)


(十四)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和纠正差异化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对民营企业避免简单化、“一刀切”,严防随意检查扰企,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责任部门:党办、政法委、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市人民检察院等)


(十五)落实政策保障。加大对已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督查力度,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民营企业依法享受各项支持。(责任部门:党办、纪委监委、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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