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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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8 16:38 来源:国家财政部

原标题:【富蕴县】税收优惠政策

   (一)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政策享受主体】鼓励类产业企业

   ——1.《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优惠标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享受主体】普遍适用


   【政策享受条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优惠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①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②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③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六)资源税减免
  【政策优惠标准】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伴生矿、尾矿由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政策享受主体】采矿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七)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土地使用税,对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优惠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享受主体】矿山企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八)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优惠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享受条件】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九)农产品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资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享受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优惠内容】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2)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下列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纺产品;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麻纱、生丝;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果汁、蔬菜汁制品;

   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销售调味品、发酵制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代码小类确定:0514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棉花加工收购企业);1461味精制造、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52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711棉纺纱加工、1721毛条和毛纱线加工、1722毛织造加工,1731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1732麻织造加工、1741缫丝加工、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未按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上述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应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政策优惠内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优惠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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