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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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6 19:13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标题:人社惠民政策

   1.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013)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且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及贴息政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20万”计算,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3.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登记失业劳动者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作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用工企业享受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①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②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③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④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4.新型学徒制培训。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下同)参与原则,以企业技能岗位员工为培养对象,以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培养企业技能人才的制度。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3年。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范围遵照《关于培训合格证书发放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等。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是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具体对象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企业从技能岗位员工中确定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企业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任务,与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分别承担培训任务,企业采取导师带徒方式,培训院校开展针对性教学,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完成培训任务。对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行动专账资金等相关资金列支、直补企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对按规定列入各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可以在学徒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0%,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制定。同一员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且不得与其他各类技能人才培养经费重复享受。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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